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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国兵申请执行李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兵,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79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兵,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郑国兵申请执行李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支付给郑国兵退伙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290元。但被执行人李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李勇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中,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现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本院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