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柳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玉章与王香莲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章,王香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柳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章,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王香连,女,1960年3月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0)柳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李玉章与被执行人王香连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0)柳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王香连如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