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俊红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761号原告:赵俊红,女,住长春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2899号。法定代表人:李丽,董事长。原告赵俊红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俊红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俊红负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