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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8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丰镇市鲁丰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丰镇市鲁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81执305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丰镇市新城区新华路。被执行人丰镇市鲁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丰镇市鲁丰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查询核实,被执行人丰镇市鲁丰化工有限公司除其厂区及其厂区内的相关厂房、设备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厂区及其厂区内的相关厂房、设备的价值较大,明显超过申请标的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采取拍卖、变卖的强制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丰镇市鲁丰化工有限公司与丰镇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10日签订两年的分期给付租赁费的出租合同,本院依法将其租赁费予以冻结,并已向承租人丰镇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将租赁费汇入法院账户,用以偿还各申请执行人的案款。据上述原因,本案不能一次性全部给付案款,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镇市人民法院(2016)内098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剩余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存旺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尚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福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