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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洪与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806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暖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赟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