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洪与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806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暖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赟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