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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谭建兰、陈树辉、陈国新、周颂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谭建兰,陈树辉,陈国新,周颂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09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52号众一国际B座0202001号1-2层。负责人:李柏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依涵,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建兰,女,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城涟村十组37号。被申请人:陈树辉,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城涟村十组37号。被申请人:陈国新,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中沙镇万福居委会。被申请人:周颂扬,女,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中沙镇万福居委会。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谭建兰、陈树辉、陈国新、周颂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建兰、陈树辉、陈国新、周颂扬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自有财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建兰、陈树辉、陈国新、周颂扬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