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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董战阳、董李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战阳,董李川,韩本强,张海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战阳,男,1994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李川,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被告:韩本强,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被告:张海洋,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上诉人董战阳因与被上诉人董李川,原审被告韩本强、张海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战阳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战阳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战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战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