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董战阳、董李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战阳,董李川,韩本强,张海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战阳,男,1994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李川,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被告:韩本强,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审被告:张海洋,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上诉人董战阳因与被上诉人董李川,原审被告韩本强、张海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战阳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战阳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战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战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