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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薛道平与顾华乔、马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道平,顾华乔,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513号申请执行人:薛道平,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顾华乔,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马丽,女,1975年4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薛道平与顾华乔、马丽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新窑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顾华乔、马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薛道平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薛道平负担25元,顾华乔、马丽负担950元。因顾华乔、马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薛道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顾华乔、马丽银行存款,未查询有存款信息;2017年3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和车辆的信息,除被另案查封的唯一抵押住房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另案查封的抵押住房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延缓履行期限,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效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