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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景昌与被告鲁会波、孟凡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际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昌,鲁会波,孟凡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际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513号原告刘景昌,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鲁会波,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宁,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益民,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斌,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际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东风新村绿色家园东门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781939343D。法定代表人王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柏林,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昌与被告鲁会波、孟凡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际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井红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昌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景昌承担。审 判 长  孟宋春审 判 员  李志杰人民陪审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