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78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子女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各半;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07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6月4日生育长子李胜前。我们因性格不合,被告有外遇,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要求与其离婚。现有财产:土平房2间、四轮车1台、摩托车1台、冰箱1台、34亩玉米补偿款及玉米款都在被告手。外债9000元。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1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6月4日生育长子李胜前。原告所述理由,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有义务举证证实,由于其离婚理由无证据证实,不能确认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综上所述,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树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美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