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良、孙士利、王来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士利,王良,王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士利,男,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被执行人王良,男,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被执行人王来波,男,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士利、王良、王来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247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