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8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萍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萍,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8059号申请执行人于萍,女,汉族,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3层B-301。法定代表人张超。原告于萍与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4819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23,673.00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手续,要求其履行已生效法���文书确定之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4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海宁审 判 员 许文清审 判 员 汪 霄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姚幸阳法官助理 毛清扬书 记 员 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