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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任某1、任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任某1,任某2,任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50号原告:林某(身份证号码371021196411025549),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1(身份证号码371083198603125518),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任某2(身份证号码371083198810125529),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波,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3(身份证号码371083193611235511),男,193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男,被告任某3之子。本院在审理原���林某与被告任某1、任某2、任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某2、任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任某2、任某3的起诉。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