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任某1、任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任某1,任某2,任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50号原告:林某(身份证号码371021196411025549),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1(身份证号码371083198603125518),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任某2(身份证号码371083198810125529),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波,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3(身份证号码371083193611235511),男,193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男,被告任某3之子。本院在审理原���林某与被告任某1、任某2、任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某2、任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任某2、任某3的起诉。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