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玮东,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方立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吴玮东。被执行人:吴玮东,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魏青,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玮东、魏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玮东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房屋(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合肥市包河区房屋(房地权证:合路3**号房屋(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屋(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房屋(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房屋(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淝河大厦房屋(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号房屋(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房屋(房地权证:合包字第××)的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