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98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金寨县古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1,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抚养婚生子袁某2。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有赌博、家暴等不良行为。2014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但被告不知悔改,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双方一直分居,已有三年时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袁某1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袁某1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男孩袁某2。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吵打,2015年3月,王某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其夫妻关系出现矛盾的原因是袁某1的不良嗜好,但袁某1一再表示愿意改正错误,从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2017年2月王某再次起诉离婚,因未缴纳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另查明,袁某2现在金寨县金才中学读书,近年来一直随其奶奶生活。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身份证、结婚证,付良英、袁玉、吴静、杨利、李卉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王某与袁某1虽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性格不和等原因,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发生吵打以致分居。王某连续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近年来各自外出打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故王某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子袁某2近年来一直随奶奶生活,王某要求袁某1抚养袁某2,袁某1也在电话中表示愿意抚养,且袁某2由袁某1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某应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1离婚。二、婚生子袁某2由被告袁某1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袁某2抚养费500元,至袁某2满十八周岁止,此款由王某直接转帐给袁某2。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伦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