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龙与渑池玖佑农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渑池玖佑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916号原告:杨龙,男,198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渑池玖佑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渑池县南村乡南村村,注册号:411221NA000163X。法定代表人: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与被告渑池玖佑农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龙负担。审 判 长 赵国辉审 判 员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刘心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兼书 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