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金龙、汤婷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金龙,汤婷芳,杭州绿康护理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金龙,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2,杭州市余杭区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婷芳,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5,杭州市余杭区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新、徐广科,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绿康护理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西南山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卓永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富海,浙江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金龙、汤婷芳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绿康护理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汤金龙、汤婷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汤金龙、汤婷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金龙、汤婷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汤金龙、汤婷芳承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朱小萍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