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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尉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尉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18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游荣旺。被执行人尉小英,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浙060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绍兴市越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尉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尉小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95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金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