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明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9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明明,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启顺,浙江国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明明及辩护人周启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明明与被害人汤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4月初两人分手。2017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金明明用汤某留在其处的身份证补办了被害人汤某的手机卡,登录被害人汤某的支付宝账号,盗得蚂蚁借呗里的8000元人民币。同年4月20日,被告人金明明再次登录汤某的支付宝账号,盗用蚂蚁花呗的499元人民币给他人充值话费。现被告人金明明已将钱款归还被害人汤某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明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人赵���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手机截图,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金明明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明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明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启顺提出被告人金明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