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林宗、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宗,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保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赵林宗,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69号博泰江滨威尼斯3号楼B单元3008室。被执行人易保根,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赵林宗申请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保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保根应支付申请人赵林宗案款169565.0元,承担执行费2443.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保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代)审判员许孔富(代)审判员饶陆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丹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