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福印、聂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福印,聂文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311号原告王辉,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原传河,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印,又名王复印,男,成年,汉族,住辉县。被告聂文学,又名聂卫学,男,成年,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王福印、聂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海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