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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成国与陈雷、赵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国,陈雷,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国。被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赵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成国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88万元,未执行标的为50.8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并于2017年5月8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据此,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找及申请人证实,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