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连喜诉被告赵立国、赵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喜,赵立国,赵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987号原告郑连喜,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赵立国,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赵永生,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郑连喜诉被告赵立国、赵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郑连喜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郑连喜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学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