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连喜诉被告赵立国、赵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喜,赵立国,赵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987号原告郑连喜,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赵立国,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赵永生,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郑连喜诉被告赵立国、赵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郑连喜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郑连喜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学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