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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湘柏与浏阳市钦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湘柏,浏阳市钦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059号原告张湘柏,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钦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表人赵湘林,总经理。被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钟海荣,行长。原告张湘柏与被告浏阳市钦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湘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湘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浏阳市钦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湘柏撤诉。本案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张湘柏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