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64、66、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康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杰好机电有限公司,李宗平,宜宾市康泰物资有限公司,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64、66、274号申请人珙县杰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茨梨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邓国杰。申请人李宗平,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宜宾市康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石国林。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珙泉镇风天三组。法定代表人赖大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2015)宜珙民初字第1987、1989号民事调解书,(2016)川1526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珙县杰好机电有限公司、宜宾市康泰物资有限公司、李宗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下达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在珙泉人民政府的化解产能专项资金3124000元,执行需时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987、1989号民事调解书,(2016)川1526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