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翁其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翁其耀,季红,吴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1279号(易水居)1幢5层1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82193010H。法定代表人:吴荣珍,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其耀,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红,女,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虹,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荣珍,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翁其耀因与被上诉人季红及原审被告吴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乐 芳审 判 员 陈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