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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温凯琳、程前等与肖琦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凯琳,程前,肖琦志,文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861号原告:温凯琳,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程前,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肖琦志,1978年5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文刚,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496县(新明珠三水五厂内)。原告温凯琳、程前与被告肖琦志、文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温凯琳、程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凯琳、程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