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建中与李德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中,李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17号申请人宋建中,男性,1960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德辉,男性,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宋建中与李德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德辉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楠审判员 毛萍审判员 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