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三明市锦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江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锦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江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405号原告:三明市锦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方玉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来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莺,女。被告:江志强,男,成年,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告三明市锦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锦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明市锦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江志强已交缴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锦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锦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悦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