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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刑初97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汉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定远县西卅店东小街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牌九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1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交缴违法所得1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缴款收据等书证,证人汪某、贺某、周某、杨某、张某1、杜某4、金某2、陈某、张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1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清退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斌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单晓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