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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柯顺基、李建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顺基,李建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顺基,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干,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上诉人柯顺基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6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顺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柯顺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叶金龙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