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健与XX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XX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969号原告:周健,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超,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浩然,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全,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何跃,经理。原告周健与被告XX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周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健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原告周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