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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110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委托代理人:潘合根,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剑新,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委托代理人:周庆华,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乃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安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