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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92号原告孙某1,男,2007年5月2日生,汉族,学生,住长岭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母亲),女,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孙某2,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2017年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本院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未找到本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准确住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外出,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现在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找被告,被告不能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1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