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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亚广与刘建华、楚龙兵、刘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广,刘建华,楚龙兵,刘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024号原告:刘亚广,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遂平县和兴乡张庄村刘庄四组025号,身份证号码412823197902222410。被告:刘建华,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马鞍乡头金村刘格塘4号,身份证号码360731198708077312。被告:楚龙兵,男,汉族,1985碾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流溪乡石柱村三组39号,身份证号码513030198508171239。被告:刘志生,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宽田乡龙泉村下横圳组26号,身份证号码36213219730605891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广诉被告刘建华、楚龙兵、刘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刘建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楚龙兵、刘志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广撤回对被告楚龙兵、刘志生的起诉。审判员  许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