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志波、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波,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锐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兆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志波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志波于2017年5月5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志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志波撤回上诉。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99元,依法减半收取1249.5元,由上诉人吴志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慧玲审 判 员 王 瑶审 判 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嘉俊书 记 员 朱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