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1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刘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刘辉,刘彬,谢亚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1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国市药兴大路26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辉,男,1974年5月15日生,回族,住安国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刘彬,男,1976年5月26日生,回族,住安国市东城区。被执行人谢亚娜,女,1976年11月12日生,回族,住安国市。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刘辉、刘彬、谢亚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98.89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2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