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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赵某甲与赵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特1号申请人赵某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人赵某甲,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人赵某乙,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东陵区。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与被申请人赵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姝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