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赵某甲与赵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特1号申请人赵某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人赵某甲,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人赵某乙,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东陵区。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与被申请人赵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姝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