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幸奠银与赖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奠银,赖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493号原告:幸奠银,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利川市。被告:赖书娜,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幸奠银诉被告赖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幸奠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赖书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奠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幸奠银负担。审 判 长 周双禄代理审判员 赵红玲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