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单文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单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108号。负责人曲立杰。被执行人单文杰,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单文杰执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玉伦审 判 员 曹克正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德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