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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廖兴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919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廖兴平,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廖兴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2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刑事判决书,廖兴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13天)。责令廖兴平退出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00元。因被执行人廖兴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罚金及违法所得2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25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