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明与朱玉全、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朱玉全,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257号原告:张明,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全,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4号区(太平街513-1号二楼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87836。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明诉被告朱玉全、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明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蕴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