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任玲、陈治民与王晓利、郭晓东、冯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玲,陈治民,王晓利,郭晓东,冯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玲,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华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治民,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利,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原审被告:郭晓东,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原审被告:冯华君,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上诉人任玲、陈治民因与被上诉人王晓利、原审被告郭晓东、冯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玲、陈治民在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玲、陈治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