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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明才与徐长建、徐宽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才,徐长建,徐宽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246号原告:朱明才,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网才,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长建,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徐宽成,男,195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负责人:王旭光。原告朱明才与被告徐长建、徐宽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朱明才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维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