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339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乔某甲,男,汉族。被告乔某乙,男,汉族。被告乔某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与乔某丙,乔某乙,乔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