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民初13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伟光与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光,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200号之一原告:赵伟光,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然,女,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天府软件园G区4栋12层法定代表人:董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光诉被告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赵伟光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开庭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14点0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六法庭。原告赵伟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伟光诉被告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伟光负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