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供销社农资批发中心与被告毕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供销社农资批发中心,毕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535号原告:公主岭市供销社农资批发中心。法人代表:孙宝龙。被告:毕海洋,男,现住吉林省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供销社农资批发中心与被告毕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玉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