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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锟与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锟,大庆新闻传媒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王锟。被执行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劳人仲字【2017】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6812.1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共计37368.16元,包括本金36812.16元、迟延履行利息122元、案件受理费0元,并已支付���付申请人36934.16元。执行费4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劳人仲字【2017】第15-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