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行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万县源珍矿业有限公司与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县源珍矿业有限公司,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行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县源珍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巫山县巫峡镇祥云路220号,工商注册号:500000400002408。法定代表人郑根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祖国,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俊,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709457374T。法定代表人曾许清,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正江,该局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黄全军,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远春,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万县源珍矿业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行初1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中对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原审中对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后,原审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县源珍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万县源珍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陈克梅审判员 程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绍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