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云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0行初15号起诉人张云威,男,汉族,甘肃景泰县人,农民,住该村。2017年5月8日,本院收到张云威的起诉状,其以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02年10月15日、2003年12月5日向文建平颁发的景林证字(1999)第15号《林权证》和景林证字(2003)第16号《林权证》违反法律规定,且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拒不撤销,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1、依法确认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2、依法撤销景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景林证字(1999)第15号《林权证》和景林证字(2003)第16号《林权证》;3、诉讼费由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和文建平承担。本院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本案属复议前置型案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终结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现起诉人张云威向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正在审理中,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云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晓霞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闫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旭东 来源: